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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购房合同亮点多 更注重买房人权益

呼和浩特日报  2014-06-13 16:19

[摘要] 5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与2000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记者解读了新版购房合同,发现其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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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

●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保障

●强调卖方告知义务,购房者验房不受阻

新版购房合同亮点多

5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与2000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记者解读了新版购房合同,发现其中有不少值得称道的亮点。

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说一套做一套的做法是惯用的手段,被购房者深恶痛绝。记者注意到,针对这一做法,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对商品房交房时的一些细节做了更详细的规范,要求卖方将合同签订和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房人。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对开发商的“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更具有操作性,如涉及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要求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一旦开发商侵害买房人的权益,买房人能够更早知晓,同时也能够更早介入,维护自己的权益,充分保障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也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近几年来,开发商延期交工、房屋质量不合格,却不按合同支付购房者违约金的事例层出不穷,购房者深受其害。记者注意到,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其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内容,对存在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约定开发商除退还买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第二章还增加了“房屋权利状况承诺”一条,明确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限制转让”等作出承诺,并列出其他可自行约定的情况,而买房人则承诺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这一规定明确了开发商、购房者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有助于减少类似“一房多卖”等现象的发生,更倾向于购房者权益的保障。同时,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呼应。

针对购房人交接前查验房屋质量难的问题,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第四章第十一条中规定:在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这一条款可使购房者能尽早了解到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便及时维权。而此前,购房者要想验房,必须得交完各种费用,一旦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此外,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还提出,买受人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管道堵塞、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近年来,一些开发商针对购买者意愿不够强烈、支付能力不强等问题,为了把房子卖出去,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目前在带有商铺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记者注意到,针对房屋买卖中极易产生纠纷的口头销售承诺,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提出:不得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或者变相售后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严禁卖方说一套做一套

购房者验房不再受阻

开发商违约将承担高额赔偿金

售后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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