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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玩花样 高罚3万

四川在线-金融投资报  2015-03-13 09:10

[摘要]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正式实施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正式实施

本报记者 冷一婷

今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昨(12)日,四川省工商局召开了宣讲会,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夏冰在宣讲会上就《处罚办法》的几大亮点和诸多消费者关心的内容做了解读。《处罚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制,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服务业消费保护更加细致

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规范,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处罚办法》第9条细化《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四种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四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而《处罚办法》对于服务业的消费者保护也有具体规范,其中第13条提到,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等行为,按照《处罚办法》第15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处罚办法》也对欺诈行为和霸王条款两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更注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而如果企业一旦被确定违规经营,得到相应处罚之后,还要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曝光。根据《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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