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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住建局通知强调:商品房无预售证不能发布销售广告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0-21 10:47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广告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广告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发布该预售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二、房地产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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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销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二)房地产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房屋面积应当明确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价格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三)房地产销售广告禁止发布以下内容:

1.含有或者 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体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4.含有、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内容;

5.宣传地王、楼王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房地产广告内容,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期,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从严查处各类房地产销售及广告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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