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东中山公积金执行“认房不认贷”
9月13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中山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如果职工家庭无中山市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如果职工家庭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名下无中山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对在中山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8月31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山监管分局已联合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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