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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简称《公告》)已于4月底结束了公示。《公告》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从7月起,包括中山在内的我省各市(不含深圳)拟统一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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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天下讯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简称《公告》)已于4月底结束了公示。《公告》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从7月起,包括中山在内的我省各市(不含深圳)拟统一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至1%。
本次公告还特别指出,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次,对拍卖、受赠等特殊情形下转让住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另外,目前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税收优惠力度,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当中包括对个人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由差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免征营业税,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区分普通、非普通住房,一律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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